第五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马山县支行,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马山县支行共同下达,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马山县支行批准,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对县储备粮的管理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虚报、瞒报数量,第二十六条县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马山县支行核定,第二十七条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县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办法,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县储备粮承储企业执行有关粮食法规及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第三十五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第三十六条县储备粮承储企业对县财政、审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马山县支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报告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马山县支行,县储备粮承储企业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马山县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四)拒绝、阻挠、干涉粮食、财政、审计部门及农业发展银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