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提供相关公共服务政策、公共服务产品、信息公共服务、数据开放共享、便利化政务服务、政策业务咨询等基础性服务的授益性行为,基础数据开放力度、信息利用意识和能力持续提升,进一步提升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的信息公共服务能力,保护司、运用促进司、国际合作司、初审流程部、文献部、商标局、出版社、报社、信息中心、培训中心、研究中心、检索咨询中心、研究会、各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优化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运行机制,保护司、运用促进司、国际合作司、初审流程部、文献部、商标局、各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推进区域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协调发展,(条法司、公共服务司、审业部、自动化部、商标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大数据中心建设,保护司、文献部、商标局、报社、培训中心、检索咨询中心、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三)健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规范,(公共服务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健全基础数据标准规范,(公共服务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创新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方式,办公室、文献部、商标局、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提升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能力,推广应用《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工作指引》《知识产权基础数据利用指引》《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服务能力提升指南》《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服务产品和服务指引》等规范指引,提升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对知识产权信息的分析利用能力,保护司、文献部、商标局、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六、巩固提升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发展基础(十五)营造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良好发展环境,(运用促进司、公共服务司、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七、强化实施保障(十七)制定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实施方案,办公室、战略规划司、保护司、运用促进司、自动化部、商标局、出版社、信息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十八)落实规划实施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