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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宜兴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宜兴市人民政府 | 2022-10-21
规范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型研发机构,第二章建设与备案第四条我市对新型研发机构进行备案管理,其中科技服务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0%,为单一关联单位(有股权关系)科技服务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超过30%,为单一关联单位(有股权关系)科技服务的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不超过70%,第五条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备案程序为:(一)研发机构提交申请,第三章支持政策第六条对通过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或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以下政策支持:(一)对通过科技主管部门评审确认的新型研发机构,第四章管理与职责第七条市科技局负责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业务指导、备案、验收和动态管理等工作,各镇、园区、街道负责本区域内新型研发机构的初审推荐、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第九条新型研发机构应按规定向科技等相关部门提交运行成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材料,第十一条新型研发机构作为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主体,市级财政给予建设资金资助的新型研发机构,第十五条各镇、园区、街道应建立新型研发机构预警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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