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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科学技术局 | 2022-10-21
各有关单位:为引导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依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吉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吉科发人才〔2019〕220号),现启动2022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工作,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3000平方米,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5、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10%;6、在孵企业一般不少于15家,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原则上不低于1500平方米,且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的事业单位或企业,能为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条件和会议室、洽谈室、培训空间及项目路演场地等公共服务场地,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60%,其中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众创空间专职工作人员),二、申报材料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申报书,11、在孵企业与孵化器(众创空间)签署的孵化服务协议或入驻协议复印件,15、在孵企业的有效知识产权证书或已申请知识产权的相关证明材料(众创空间可不提供),市科技局将对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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