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项目单位:根据《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2021-2022年)实施方案>》(闽海渔〔2022〕年4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的通知》(闽财农指〔2021〕年24号)和《关于印发<2021-2022年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海渔〔2022〕116号)等文件精神,经专家组评审和县政府批复(文件办理告知单:GZ202227572)及公示,现下达2021年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项目)建设任务(详见附件),请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本文件项目建设内容和上报的《申报材料》尽快申请验收,附件:连江县2021年中央渔业发展补助资金项目(水产品初加工和冷藏保鲜设施设备建设项目)汇总表连江县海洋与渔业局连江县财政局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