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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诊疗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 2022-10-21
各市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新修订的《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5号)和《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6号),依法加强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乡村兽医管理,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向县(市、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市辖区未设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动物诊疗机构严格配备与动物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兽医,规范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从业行为,不断提升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加强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和乡村兽医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将颁证、换证、动物诊疗活动情况等信息录入“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通过“中国兽医网-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完成动物诊疗许可信息登记和执业兽医及乡村兽医的备案工作,督促辖区内2022年10月1日前取得动物诊疗许可机构在2023年9月底达到《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条件,各市要组织对辖区内动物诊疗行业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切实加强对执业兽医诊疗从业、乡村兽医乡村诊疗服务活动等监管,二是规范执业兽医资格管理,执业兽医每年至少要参加一次业务主管部门、兽医行业协会、所在单位开展的专业知识培训,严肃查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超出动物诊疗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不规范处置废弃物(包括病死动物和病理组织、医疗废弃物等)、不规范使用动物诊疗机构名称、放射性诊疗设备未依法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未按规定时间将动物诊疗活动情况向发证机关报告的动物诊疗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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