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商务局制定了《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圳市商务局2022年2月9日深圳市商务局关于支持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一条为打造全面扩大开放新格局,并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促进贸易型总部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第五条贸易型总部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深圳市登记注册,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100亿元人民币,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60亿元人民币,且上年度营业收入(销售收入)超过40亿元人民币,第六条申请认定贸易型总部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贸易型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第七条贸易型总部企业的认定,对于符合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政策条件的贸易型总部企业,对内部资金有统一管理需求且符合相关条件的贸易型总部企业,相关金融机构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一步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贸易型总部企业所在区对符合相关人才住房政策的贸易型总部企业引进的外省市人才申请人才住房提供便利,第十五条市商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已认定的贸易型总部企业实行动态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