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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 | 2022-10-21
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四)特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上有重大创新,一等奖教学成果应在教育教学理论和实践上有较大创新,第九条申报基础教育类和职业教育类(中等职业教育部分、市管技工教育部分)的江西省教学成果奖,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和省有关部门教育管理机构组织评审并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组织公示后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报职业教育类(高等职业教育部分、省管技工教育部分)、高等教育类和研究生教育类的江西省教学成果奖,第四章奖项评审第十条省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评审标准,组成江西省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组成基础教育类、职业教育类、高等教育类、研究生教育类评审组,分别负责相应类别教学成果的评审工作,申报省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项目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教学成果权属问题及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第十四条被推荐为参评省教学成果奖的单位,其单位人员不得参加与其申报成果相关的评审工作,不得参加与其申报成果相关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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