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2022年10月20日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园区”)、山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省级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第六条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依据本办法统筹省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各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省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示范园区创建与命名第七条省级示范园区采取创建验收方式命名,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命名为省级示范园区,省文化和旅游厅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示范园区创建申报工作,由创建主体向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省级示范园区创建申请并报送创建方案和建设发展规划,创建园区应当定期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报送建设发展情况,省文化和旅游厅按照省级示范园区建设评价标准,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命名为省级示范园区,第十四条申报创建省级示范基地的企业,省文化和旅游厅每2年组织开展一次省级示范基地申报工作,设区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符合基本条件的企业开展省级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并进行初审,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命名为“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示范期即将到期的省级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组织开展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