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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 2022-10-20
各管委会经信部门: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企业〔2022〕63号)、《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甬经信中小〔2022〕124号),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2年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请条件(一)宁波市工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三)企业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同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二、组织实施(一)企业按工商注册属地原则自愿登录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https://zjtx.miit.gov.cn/,(二)各区(县、市)、各管委会经信部门须于11月20日前完成辖区内创新型中小企业组织申报、审核、公示和属地公告等工作,统一公告为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三、相关要求(一)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是优质中小企业的基础力量,申请认定宁波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需申请公告为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二)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应在每年4月30日前通过培育平台更新企业信息,需在3个月内通过培育平台填报重大变化情况报告表,(三)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附件:1.宁波市创新型中小企业评价标准2.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各地咨询电话3.2022年创新型中小企业名单汇总表(属地)4.佐证材料(供参考)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2022年10月19日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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