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由银行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大额交易报告:(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第三章可疑交易报告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发现或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其他资产、客户的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并应当参考以下因素:(一)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规定及指引、风险提示、洗钱类型分析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金融机构应当在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应当在立即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的同时,(三)中国人民银行要求关注的其他涉嫌恐怖活动的组织及人员名单,金融机构应当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总部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第二十三条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依法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银行卡清算机构、资金清算中心等从事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展交易监测分析、报告工作,第二十八条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内容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1月14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和2007年6月11日发布的《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此前发布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