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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处理意见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2-02-10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22〕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地实施机构、税务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规划自然资源局、税务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96号,切实做好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实施缴费补贴政策的相关工作,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以下以文号简称)、《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移民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关于重庆市三峡库区淹没农转非移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渝人社发〔2009〕3号)、《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庆市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渝人社发〔2010〕182号)规定参加了我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被征地安置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由区县征地实施机构会同征地实施的相关单位核定补贴对象的人员,补贴对象在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完清当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在自然年度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实际缴费但缴费月数不足12个月,其中在自然年度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实际缴费但缴费月数不足12个月,则凭领取基本养老金相关凭证向征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领剩余年限的缴费补贴,应享受的缴费补贴一次性记入补贴对象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凭领取基本养老金相关凭证向征地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一次性申领缴费补贴,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征地实施机构、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定期对各区县征地人员安置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发放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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