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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市监价竞处〔2022〕34号)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 | 2022-10-19
当事人:**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住址):******************法定代表人:李*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依据省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1号和2号燃煤发电机组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了规定的限值,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2021年第1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的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2021年第2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的函》、《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全省2021年第3、4季度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有关数据的函》、《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关于2021年燃煤机组环保考核上网电量数据核对情况的函》等文件资料,2022年9月我局已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市监价竞处告〔2022〕34号),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对于当事人机组污染物排放浓度超限值1倍以下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七条和《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第十五条、《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项,并决定处罚如下:没收超限值时段环保电价款6138元,当事人应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行政处罚)要求将罚没款6138元如数汇入省国库,本机关将按《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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