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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府办〔2022〕155号关于印发《荔波县工业企业入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荔波县人民政府 | 2022-10-18
荔波县工业企业入驻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荔波县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第二章企业入驻条件第四条申请入驻企业(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是在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第四章企业入驻奖励政策第十三条供地政策(一)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优惠出让工业用地,园区厂房租赁政策按《荔波县工业园区企业租赁标准厂房管理办法》执行(见附件),附件:1.荔波县工业园区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2.荔波工业园区厂房租赁收费标准3.2022年度荔波县工业园区各片区基准地价及优惠明细表4.2022年度企业以租代购土地租金收费标准测算表附件2荔波工业园区厂房租赁收费标准.doc附件32022年度荔波县工业园区各片区基准地价及优惠明细表.docx附件42022年度企业以租代购土地租金收费标准测算表.docx附件1荔波县工业园区企业租赁标准化厂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标准厂房和入园企业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州政策及荔波县人民政府关于《荔波县工业企业入驻管理及奖励暂行办法》、荔波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荔波县招商引资项目(企业)退出办法》(荔党办发〔2013〕26号)文件精神,(二)入园企业(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园区产业导向和环境保护等准入标准,(三)入驻标准厂房的生产型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500元/㎡,拟入园企业(项目)向荔波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出入园申请,入园企业(项目)与荔波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入驻园区《协议书》,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与荔波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荔波工投公司”)签订《租赁协议》,第三章管理运营机制第六条由荔波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园区内的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和服务,荔波工投公司负责对园区内的标准厂房统一运营和管理,(六)荔波工投公司负责办理企业租用标准厂房相关手续,新入园企业与荔波工投公司签订标准化厂房《租赁协议》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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