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原则上停止供应工业用地控制线外的工业用地,将工业用地控制线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三、优化工业用地出让方式(一)全面落实监管协议,工业用地出让全面实行“土地出让合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方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将投资发展监管协议涉及的相关指标纳入土地供应方案一并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或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应与用地受让(承租)方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各县(市、区)每年以“带产业项目”出让宗数应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宗数总量的5%,在项目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规定完成相关手续后,自然资源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施工许可等,各县(市、区)每年以“带项目设计方案”方式出让宗数应不低于工业用地出让宗数总量的5%,鼓励和引导各类企业、组织及自然人在工业用地控制线范围内的国有工业用地投资建设标准厂房,鼓励以等值置换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控制线内价值相当的标准厂房或工业用地用于工业项目建设,工业项目在不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性经济指标和不改变外立面、建筑安全的情况下,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对区内工业项目的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履约情况的监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定的部门负责对开发区(产业园区)外工业项目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履约情况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