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坚持党对政府立法工作的领导政府立法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将党的领导体现到政府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确保政府立法工作体现党的主张,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起草和审查法规规章草案,程序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浮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动征求和听取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市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市场主体、特殊群体、社会公众等对政府立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三、坚持落实立法工作责任(一)起草部门职责,承担起草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计划》和市人大常委会印发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统称“立法计划”),制定法规规章起草计划,二是要严格执行《云浮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浮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等规定的起草程序,市司法局应当加强对法规规章起草工作的指导,提前介入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市司法局应当充分研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积极协助起草单位和市司法行政部门,保障政府立法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