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奖励对象榕江籍现役军人被授予荣誉称号、记功和评为优秀士兵者,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给予一次性50000元奖励,(二)荣获大军区和各军兵种授予荣誉称号的给予一次性30000元奖励,给予一次性10000元奖励,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给予一次性2000元奖励,给予一次性1000元奖励,榕江籍现役军人牺牲后被部队追为革命烈士的,另一次性补助20000元,因公牺牲的一次性补助10000元,病故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0元,第四条奖励办法县民政局收到榕江籍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发来的荣誉称号公文、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后,第五条奖励、补助依据榕江籍现役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发出的荣誉称号公文、立功受奖通知书和立功喜报为依据,第九条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