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街道)财政所:按照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扶持村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工作的通知》(闽财农改〔2017〕8号)和省财政厅印发的《福建省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资金管理办法》(闽财农改〔2017〕10号)文件精神,2017-2018年,我县先后有28个村分二批列入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其中涉及10个村项目资金500万元,根据《关于研究拨付2021年春季学期顺昌县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就学帮扶资金等有关事项的会议纪要》(〔2021〕1号)精神,由森林生态银行运营主体(即福建省顺昌县国有林场)自主经营,确定固定年收益8%,投资时间从2021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收益统筹使用,主要用于农村公益,扶贫济困等事业发展,现将运营投资收益拨付给相关试点村(详见附件),资金列村级集体经济自有收入,请各乡镇(街道)财政所及时拨付资金,附件: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试点项目投资收益分配表中共顺昌县委组织部顺昌县财政局顺昌县乡村振兴局2022年02月10日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