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四)自主规范管理横向委托项目经费,(项目承担单位、省财政厅负责落实)二、增强科研人员获得感(五)提高间接费用比例,(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七)动态调整绩效工资总量,省属高校、省属科研院所结合本单位发展阶段、类型定位、承担任务、人才结构、所在地区、现有绩效工资实际发放水平、财务状况特别是财政科研项目可用于支出人员绩效的间接费用等实际情况,(省财政厅、省税务局、项目承担单位等负责落实)(十三)开展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试点,(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四、优化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十四)合理确定项目经费拨付计划,(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负责落实)(十五)加快经费拨付进度,省财政厅与项目管理部门应切实加快省级科研经费拨付进度,(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十六)提高政府采购审核工作效率,(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各新型研发机构负责落实)五、加强科研经费绩效考核与监督管理(十九)强化科研经费绩效导向,项目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科研经费绩效考核体系建设,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绩效管理,(项目管理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落实)(二十)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监督检查,(省审计厅、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六、政策衔接与落实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好科研项目实施和科研经费管理使用的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