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区)商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部门,省商务厅会同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陕西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9日(17-10〔2022〕2号)陕西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外劳务合作管理,须经设区市(区)政府确定的行政审批部门行政许可(未确定的地方由商务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第六条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须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的申请报告,(六)3名以上熟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管理人员的工作履历及相关专业人员学历和资格证书复印件,第八条企业在取得行政许可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后,由行政许可部门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向企业所在地的设区市(区)的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省外企业应向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派劳务招收备案手续,设区市(区)的商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对外劳务合作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五条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国家对外劳务合作管理规定,由属地设区市(区)的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或处罚,或者须委派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招收劳务人员外派到境外项目工作,第二十一条《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陕商发〔2016〕23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