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的监督,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主管全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队伍建设,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受法律保护,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第二章监督职责第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下列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一)检查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第十一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第十二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遵守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第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直接相关单位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一)提前退休审批情况,第三章监督权限第十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被监督单位应当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被监督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检查和查处应当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拒绝、阻挠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的,第三十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