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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2022-10-09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由申报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五、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所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符合最新施行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需要,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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