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有机产品生产者、加工者(以下统称认证委托人),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当在对认证委托人实施现场检查前5日内,或者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其他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检)测结论,应当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第十四条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向认证委托人出具有机产品销售证,认证机构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获证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二)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认证委托人应当在15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请变更,(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申请注销的,(三)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虚报、瞒报获证所需信息的,(四)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超范围使用认证标志的,第四十条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以及有机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第四十四条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