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2004年5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61号公布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一条为规范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执业资格注册制度的批准工作,对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的执业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承担对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工作,对所聘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执业行为实施管理,第六条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活动的人员应当向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执业资格注册,并统一向中国认证人员与培训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申请办理相关人员执业资格的确认,应当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二)不具备注册资格或者未经确认、批准,第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投诉及其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第二十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被停止执业、撤销执业资格的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予以公布,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