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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防伪监督管理办法(市监总局令第61号)

宜宾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2-10-09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对产品防伪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防伪技术产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防伪办)承担全国产品防伪监督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第四条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实行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管理,第六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防伪技术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第七条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在承接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任务时,其产品防伪功能或者防伪鉴别能力下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报全国防伪办,第十条政府鼓励防伪中介机构发挥防伪技术产品推广应用的桥梁作用,第十一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行业牵头单位应用防伪技术对某类产品实行统一防伪管理的,可向防伪技术产品生产企业反映,第十四条生产不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的防伪技术产品的,第十六条从事产品防伪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泄露防伪技术机密的,第十七条本办法所称产品防伪是指防伪技术的开发、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应用,所指防伪技术产品是以防伪为目的,具有防伪功能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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