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动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下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开展辖区内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工作,第二章培育和建设第七条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开展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以下简称培育对象)筛选工作:(一)组织申报,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的建设方案等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达到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至十五条评定条件的培育对象可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请评定,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培育对象的运行形态、基础研究能力、公共服务成效等方面进行现场评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书面确认其为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第十三条申请评定为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培育对象应达到以下基础研究能力和条件:(一)有较强基础研究能力,第四章管理和支持第十六条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建设过程中,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应当自事件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备,第十七条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应配合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完成相关信息报送、年度考核、复核、监督、评价等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取消其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资格,第二十一条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积极支持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培育、建设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广东省、国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省级、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培育对象,第二十六条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深圳市工业设计研究院及培育对象申报单位、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