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取消地理标志商标申请奖励政策的通知淄文昌管发〔2022〕23号各镇人民政府,区有关部门,市萌山水库管理中心,各有关企业: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国知发保字〔2021〕11号)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实施意见》(鲁市监知保字〔2021〕184号)、淄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清理地理标志保护申请奖励政策专项行动的通知》(淄市监知保字〔2021〕124号)要求,为进一步夯实地理标志的保护、优化、扶持及引导工作,现结合我区实际,取消对辖区申报地理标志商标给予奖励的政策,特此通知,淄博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2022年10月8日(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