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分析的项目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等主要建设条件的落实情况,(三)初步设计及其提出的投资概算是否符合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十四条审批部门可以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批复文件中规定批复文件的有效期,第十六条由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第十九条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二十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市、县(区)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负责安排的本行业、本领域的政府投资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第二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第二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第三十二条竣工验收重点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执行、投资概算、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工程质量、目标完成及与项目竣工验收相关的其他情况,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第三十五条投资主管部门和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部门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机制,第三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