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并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一)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子女,(二)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父母双亡的未成年人及成年未婚人员,已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四)成年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成年子女(含本人或配偶)在本市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超过60周岁的男性或者超过50周岁的女性以及已退休人员,且军人的配偶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且军人的子女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且祖父母(外祖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并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军人的父母为本市家庭户口且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其未成年子女和未婚子女,(十七)按规定由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四)按规定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户口迁入的其他人员,并向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一)因省、市、县级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动,第九条符合回国定居条件拟在本市落户的华侨,各相关县级市(区)可以就符合条件已购房人员的落户截止时间设置合理过渡期,第十二条本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接受办理部门确认申请人符合户口迁入条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