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实行预算管理,对商业一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备案制管理,对商业二类和公益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原则上实行核准制管理,第七条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的国有企业,实行工资总额核准制管理的国有企业,第八条国有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经区国资和金融监管局备案或核准后,第十一条企业工资总额实行与利润总额、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等指标联动挂钩的分类增长机制,第十二条商业一类企业工资总额预算与利润总额、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指标挂钩,第十三条商业二类、公益类企业工资总额挂钩指标原则上采用利润总额、劳动生产率、人工成本投入产出率,公益类企业工资总额挂钩指标利润总额指标权重原则上不低于40%,第四章工资总额管理程序第十六条企业每年年初应当按照区国资和金融监管局要求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对于工资总额预算方案不符合区国资和金融监管局和相关企业工资总额管理规定的,第十八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经区国资和金融监管局核准或备案的工资总额预算方案,对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及执行相关收入分配管理规定等情况进行清算,第六章工资总额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区国资和金融监管局通过工资总额预算、清算和专项检查制度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