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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凯里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凯里市人民政府 | 2022-10-08
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黔东南州分行,并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轮换计划监督承储企业组织实施,第三章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第十二条县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黔东南州分行制定,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对县级储备粮管理必须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账实相符,第二十条承储企业应当对县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出另储,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黔东南州分行制定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制度,必须提前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黔东南州分行批准,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黔东南州分行提出动用方案,第六章县级储备粮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黔东南州分行应当依法履行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县级储备的粮食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第三十三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黔东南州分行在监督检查中,第三十四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黔东南州分行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黔东南州分行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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