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创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光人规〔2022〕1号)的规定,现组织开展2022年度区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工作,认定为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为依法注册,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创业孵化载体申报区创业孵化基地应提交以下申请资料:1.《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1),3.入驻创业实体经房屋租赁部门登记或者备案租赁合同,符合认定条件的创业孵化载体,应当于10月20日前向其运营所在地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地址及联系方式见附件2)提出认定申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受理,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于10月30日前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基地实际运行情况与申请资料不一致的,街道公共服务就业机构出具《不予认定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初审意见,区人力资源局将拟认定为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在其官方网站公示7日,联系电话:0755-88214382)附件:1.附件1: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docx2.附件2:区人力资源局及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docx3.附件3:光明区创业孵化基地评审要素.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