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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和鼓励制造业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2022-10-08
现将《关于支持和鼓励制造业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中山市自然资源局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2年9月30日关于支持和鼓励制造业企业建设高标准厂房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分割转让高标准厂房应用于引进政府鼓励的制造业企业及其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对高标准厂房项目建设、分割转让、运营情况进行全流程监管,1.建设期限:项目应在签订监管协议书后半年内办理好规划、施工许可手续,2.项目投产后年税收强度不低于30万元/亩(用地面积)且不低于12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第五条厂房技术指标:(一)项目用地面积不小于30亩,第六条分割转让厂房及配套建筑应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分割转让后原权利人自持的工业功能的建筑面积占分割转让前工业功能确权登记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得低于30%,配套建筑的分割转让比例不得超过工业功能建筑的分割转让比例,项目单位按普通工业厂房报建流程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规划条件核实等手续,(三)项目单位向项目属地住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项目单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及规划条件核实阶段所明确的不动产单元划分方案,负责按协议书内容办理项目不动产首次登记与转让登记,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市(镇街)属国有企业控股的非制造业企业利用存量或新出让土地建设高标准厂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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