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按照中央关于打好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畜牧业转型升级决策部署,2017年我省发布的《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湘政办发〔2017〕29号)未将畜禽养殖户纳入管理,另一方面明晰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职责,同时也对养殖户的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和污染防治提出了一系列的生态环境管理要求,二、文件的内容及修订有关情况《污染防治规定》修订继续沿袭原规定框架,本次修订主要是增加了畜禽养殖户的表述并对其规模进行了明确,补充了农业农村、生态环境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本次修订主要是增加了畜禽养殖户台账管理、排污登记、畜禽养殖户粪污治理内容,本次修订主要是更新粪肥还田相关要求和畜禽养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款内容,此次修订解决了以下关键性问题:一是将畜禽养殖户污染防治纳入管理范围,明确指出畜禽养殖户的污染防治要按照《污染防治规定》执行,国家对于养殖户养殖规模没有统一的标准,明确畜禽养殖场、畜禽养殖户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指导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