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强化企业需求导向,提高涉企政策精准度和适用性,根据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及民营企业政策(以下简称涉企政策),是指涉及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重大经济决策、重要产业政策、重点工作举措和一般性政策,第三条区级层面制定涉企政策,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涉企政策起草单位负责涉企政策征求意见、政策公平性审查等相关工作,第五条起草单位完成涉企政策初稿和起草说明后,应当遵循“重点政策广泛咨询、专业政策定向咨询、一般政策个别咨询”的原则,征求与政策关联性强的相关民营企业家的意见,起草说明包括:政策起草依据、适用对象和标准、政策兑现程序、上级相关政策要求等内容,第六条起草单位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征求相关民营企业家意见,并将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形成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报告,以适当形式反馈给相关民营企业家,第七条相关民营企业家对涉企政策有重大意见分歧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解释和说明,也可视情委托第三方机构论证涉企政策的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等问题,经协调后仍不能达到一致意见的,应专题报请区级层面召开征求意见会协调,第八条涉企政策经充分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涉企政策草案,通过经开区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第九条涉企政策草案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后,修改完善形成涉企政策送审稿、起草说明和政策解读,经公平性审查后按规定程序报区党工委、管委会审议,第十条区级重要会议研究审议涉企政策,可以邀请相关民营企业家代表列席,第十一条涉企政策公布实施后,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开展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实施单位可以委托相关行业协会、商会等第三方开展涉企政策宣传、解读等工作,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