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性质等信息的,应当自变更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登记注册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提交书面报告书等材料,第十八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劳动者个人信息安全保护、警示提醒等义务,收集个人信息限于实现求职招聘目的的最小范围,包括劳动者居民身份号码、学习及工作经历、联系方式等必要个人信息,第十九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的,或者允许用人单位、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其经营或者自建网络平台发布招聘信息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对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将相关审查材料存档备核,第二十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介绍信、授权书,或者采取认证相关社保信息、人员身份、对公账户、办公场所、企业邮箱等方式,开展招聘信息审查,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应当按规定公示相关信息,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登记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年度报告,并在服务场所或者通过互联网自行开展不少于30日的信息公示,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作出的行政许可:(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五)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六)连续2年未按规定开展年度报告公示或者年度报告不符合要求的;(七)依法可以撤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其他情形,存在第(五)项情形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负责人自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且此后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办理人力资源服务许可注销手续:(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终止经营或者主动申请注销的;(三)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人力资源服务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其他情形,相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行政审批部门可以将有关信息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作出撤销、注销行政许可的决定,行政审批部门收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办理注销的书面报告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办理注销手续,并向社会公示,第四十二条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明示有关事项的,或者违反第三十条规定未开展年度报告公示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二是基于《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就许可备案仅作出原则性规定、现行有关制度不一致的情况,《规定》对许可备案的条件、程序、材料、时限等进行了统一规定和细化完善,此外,注意协调处理好与之前出台的相关规章规定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