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周府规【2022】2号浦周府规〔2022〕2号周浦镇农村村民住房租赁管理指导意见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周浦镇农村村民房屋租赁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居住房屋租赁行为,参照《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浦东新区农村自建房出租消防安全管理要点》等相关法律、法规,第四条管理部门公安派出所负责农村村民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城运中心(应急管理中心)和属地派出所负责农村村民住房租赁的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各村将村民住房租赁管理纳入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平安办负责把农村村民住房租赁管理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创建和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司法所负责关于农村村民住房租赁规范管理的法治宣传和法律指导,负责汇集农村村民住房租赁管理的法律法规,党群办(宣传)负责开展农村村民住房租赁规范管理工作的宣传,督促出租人、承租人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农村村民住房租赁管理的规定,出租人不得向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自然人、不能提供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出租居住房屋,不得出租:1.农村村民住房租赁必须具有经依法批准的权证,第九条租赁资格编号建档服务村民委员会应在本村村民住房租赁管理公约中,7.农村村民住房用于出租居住用途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