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市市场监管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农牧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实施细则》,深圳市市场监管管理局2022年9月30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农牧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深圳市农牧领域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按照《农业保险条例》《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深圳市支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第四条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补贴资金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第五条承保机构应当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本实施细则要求提交申报材料,不予拨付补贴资金:(一)不符合《实施方案》、本实施细则要求的,第二章补贴内容第七条申请补贴资金的承保机构应当满足以下全部条件:(一)在深圳银保监局公布的“深圳市符合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条件的保险机构名录”内,第八条承保机构在下列实施范围内承保的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第三章组织管理第十条承保机构申请补贴资金的,(二)深圳市农业保险补贴险种承保情况确认表,第十一条补贴按以下程序办理:(一)主管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申报指南,主管部门将补贴资金按程序拨付至承保机构,第十六条主管部门、承保机构、承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结算、拨付等工作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