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关于加强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二、举办者条件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社会组织或个人,三、机构名称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国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应具有5年以上科技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配备教学、财务、安全管理等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五、办学经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八、办学场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管理规定,十、收费管理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应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要求,开展本行政区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工作,(三)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