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包括日常维修和大中修,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具体维修标准,(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会同市财政局对市级党政机关申请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进行审核,负责办公用房日常维修保养和大中修项目申报、实施,第四章大中修项目申报与审批第九条符合维修条件且概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办公用房大中修项目,第十二条对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维修条件且须提交市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的办公用房外立面大中修项目,项目单位提供规划部门审批意见和维修方案,立项批复对项目名称、项目地点、项目内容和规模、资金来源、实施单位等进行明确,(二)项目单位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书面审查申请,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调整立项批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调整立项批复,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核验立项审批内容实施情况,第二十一条项目单位应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同时通过市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信息系统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局提交有关项目资料(电子文档),第二十四条市级党政机关应严格按照规定实施办公用房维修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