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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扬中市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

扬中市人民政府 | 2022-09-30
扬中市人民政府2022年9月30日扬中市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镇江市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政府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等及其管理,第四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粮食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政府储备粮工作,会同粮食部门制定地方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第七条依法承担地方政府储备粮储备任务的企业(以下称承储企业)对承储的地方政府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储存安全负责,第十条粮食部门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和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要求,第十一条承储企业储存政府储备粮的仓房应当符合国家、省、镇江市对仓(罐)容规模、设施设备、专业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等基本要求以及相关规定,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发现承储的地方政府储备粮数量(品种)、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第十四条承储企业对所收购、储存、轮换、销售的地方政府储备粮质量负责,制定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粮食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地方政府储备粮质量安全档案,第二十七条粮食部门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监督检查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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