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24号)及《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洪府函〔2020〕74号)等有关规定,拟定了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的新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拟征收土地范围及现状拟征收土地位于洪雅县洪川镇新庙村7组,拟征收集体土地2.0733公顷,三、征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此次征地范围内征收土地补偿费标准按照《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洪府函〔2020〕74号)文件执行,(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征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按照《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眉山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眉府发〔2020〕24号)直接对使用权人和所有权人兑现补偿,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本次征地不涉及人员安置和农房搬迁安置,五、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有权批准机关批准土地征收后,县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七、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期满后将由洪雅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土地征收单位,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