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县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县财政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用和轮换费用(以下统称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第二章计划第八条县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部门,经县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承储单位应当将县级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报县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第三章储存第十二条县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布局合理、节约成本和便于监管的原则确定承储单位,其储存的县级储备粮由县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出另储,第四章动用第十七条县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部门建立县级储备粮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研判,县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动用方案,第二十条县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第二十四条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县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县级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县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县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第二十七条县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定期普查和年度考核制度,第二十八条承储单位对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