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商村、电商镇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50万元奖励,注册当年实现纳统并且网络零售额5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市财政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市财政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市财政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推动各区县现有电商产业园区建设水平,给予不超过50万元奖励,五、推动直播电商快速发展,推动各区县联合重点直播平台,加大对直播电商多渠道网络服务商(MCN机构)和直播电商团队招引力度,年度纳统直播网络零售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3000万元、2000万元,分别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年度纳统的直播网络零售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对MCN机构当年实现纳统网络零售额1亿元、5000万元、2000万元的独立法人直播电商企业,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