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于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的资金,第四条资金项目申报、审批、监管等全部流程通过沈阳市促进数字经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系统开展(涉密项目除外),第三章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标准第九条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每家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标准: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补助,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奖励不超过40家单位(5000万以下不超过30家、5000万以上不超过10家),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支持标准: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补助,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或奖励不超过15家单位(平台单位不超过5家、数据单位不超过10家),按照排名对80分以上补助或奖励不超过3家单位,支持标准: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当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10%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评审方式:由第三方专业机构围绕申报项目的运营面积、企业导入(引进企业数量和大小)、人才引入、集聚规模、地方贡献等方面按各20%权重组织专家开展绩效评价,第十条中支持产业数字化试点示范项目由市工信局负责组织实施,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