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现将《黑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第二条“黑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以下简称“国合平台”)是省内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与海外合作伙伴共建的联合实验室、创新研究中心等合作平台,第二章管理机构与国合平台职责第五条省科技厅是国合平台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国合平台的申报工作,(二)负责指导国合平台的具体建设与发展,(四)将本地区本部门的国际科技合作工作与国合平台的建设相衔接,第七条国合平台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为:(一)为国合平台提供必要的场所,第八条国合平台的主要职责为:(一)按照既定的国际科技合作目标和实施方案推进工作,第三章备案条件第九条国合平台依托单位为黑龙江省境内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第十二条在海外建设的国合平台在驻在国(地区)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与研究条件,第十五条国家认定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基地和国际合作联合实验室等平台直接备案为省级国合平台,第五章国合平台的管理第十六条省科技厅将高校、科研院所等各类创新主体与海外合作伙伴共建的国合平台纳入省级科技创新基地,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国合平台统一命名为“黑龙江省×××联合实验室(国际合作)”、“黑龙江省×××创新研究中心(国际合作)”,第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黑龙江省国际科技合作平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