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3日汕尾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版)为缓解中小微企业(包括所有中小微市场主体,结合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业务运作情况,对《汕尾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汕府办〔2020〕39号)进行修订优化,第一条本办法所称汕尾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下称“融资专项资金”)是指为帮助符合银行信贷条件但足额还贷出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顺利完成转贷、续贷和贷款跨行置换提供短期周转的政策性资金,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前提条件是中小微企业必须符合银行信贷条件,同一主体在同一家银行的转贷、续贷业务可以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也可以申请使用融资专项资金:(一)同一中小微企业出于优化贷款结构目的,会同市财政局、合作银行加强融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运营主体规范开展融资专项资金运营管理工作;协调银行机构开展融资专项资金工作业务,使用费在融资专项资金划拨前由申请中小微企业市场主体先行预缴7天,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委托符合管理运营融资专项资金条件的运营主体,增设融资专项资金账户由运营主体向市金融局报审批同意后增设,第十五条运营主体定期将已使用融资专项资金的中小微企业名单,第二十条运营主体应当每月向市金融局和财政局报送融资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支持中小微企业融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办〔2020〕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