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交易主体、范围与方式第六条农村产权交易主体是指依法参与农村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和各乡镇(街道)分别为各类农村产权交易提供信息发布、组织交易、咨询策划及其他配套服务,(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股权、农村集体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所有权或使用权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交易项目,第四章交易程序第十二条农村产权交易分别由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对申请材料信息进行审核,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审核通过后发布交易信息,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发布的交易信息同步推送至监管部门和属地乡镇(街道),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出让方申请农村产权交易,(二)出让方不得在信息公告期间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第十五条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底价)由出让方确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以下材料:(一)《农村产权交易受让申请书》,(五)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认为需要经有关监管部门或相关机构批准的,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乡镇(街道)应当在交易主体补齐材料或经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第二十一条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负责为进入本中心的农村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