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珙县新经济、新业态培育扶持政策(试行)》的通知按照县级“财力平衡”原则,珙县人民政府制定《珙县新经济、新业态培育扶持政策(试行)》(以下简称《政策》),一、制定背景为吸引更多新经济、新业态企业到我县发展,二、制定依据(一)《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投资促进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5〕31号)(二)《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珙县鼓励投资奖励办法〉的通知》(珙府办发〔2019〕14号)(三)《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珙县总部经济委托招商奖励暂行办法〉〈珙县总部经济委托招商奖励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珙府办发〔2020〕1号)三、主要问题及说明(一)适用于对象(1)在珙县境内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账户的个人(仅限证券类个人限售股减持),(2)在珙县注册且税务征管关系在珙县的商贸流通领域电商企业、服务行业电商企业,(3)在珙县注册且具有相关企业资质并入统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在珙县注册且具有相关企业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企业,(二)奖励比例1.在珙县境内证券公司营业部开设账户的个人(仅限证券类个人限售股减持)纳税后按照奖励基数的50%奖励,2.在珙县注册且税务征管关系在珙县的商贸流通领域电商企业、服务行业电商企业,年度纳税总额累计在400万元及以上的,3.在珙县注册且具有相关企业资质并入统的建筑施工企业或在珙县注册且具有相关企业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企业,(1)年度纳税总额累计在500万元(含)至800万元(不含)的,(2)年度纳税总额累计在800万元(含)至1000万元(不含)的,(3)年度纳税总额累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