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局是本市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实施下列窃电行为:(一)擅自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或者他人的电力设施上接线用电,可以向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第十九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有序用电的规定,服从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用电安排,(三)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第二十三条供电设施及用电设备管理要求:(一)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运行,依法履行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管理职责,对破坏电力设施和电能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与电力管理部门和供电企业共同现场确认不影响电力设施安全后方可办理用地相关手续,第三十六条市供电企业(电力设施产权人)职责:(1)执行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由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改正,(三)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了恢复供电的决定。